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圣水村十四社卫生点未妥善保管处方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圣水村十四社卫生点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圣水村14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邹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24041833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26日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圣水村十四社卫生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24041833;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圣水村14社;联系电话:18*******98;主要负责人:邹健;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8492;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4年9月24日,群众蒋世英向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圣水村14社卫生点处方笺上的金额过大,要求调查核实”,并提交了相应处方的复印件。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投诉者蒋世英进行了询问。2024年9月29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与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规划财务审计科工作人员一起,对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圣水村14社卫生点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不能出示2023年9月29日至2024年6月为杜杰开具的处方签,未妥善保存处方签。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不能出示2023年9月29日至2024年6月为杜杰开具的处方签,未妥善保存处方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共2页;2、邹健身份证复印件1页;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邹健)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共5页;2、(蒋世英)询问笔录复印件2页;3、(杜成柄)询问笔录复印件2页;4、现场笔录复印件1页;5、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页;6、邹健《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共7页;7、蒋世英身份证复印件1页;8、处方签及收据复印件116页;9、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妥善保存处方签。
2024年11月12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11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调查: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不改变事先告知的处罚内容。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不能出示2023年9月29日至2024年6月为杜杰开具的处方笺,未妥善保存处方签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54A裁量基准,给予被处罚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