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东桥医院使用2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16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东桥医院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宋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8044994P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26日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东桥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8044994P;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都路66号;联系电话:17*******89;法定代表人:宋玲;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1441;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4年10月10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关于铜梁区东桥医院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2024年10月15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东桥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使用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梁伦原从事了外科诊疗活动以及使用彩超技师郑丛从事医学影像医师的执业活动。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1、使用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梁伦原从事了外科诊疗活动;2、使用彩超技师郑丛从事医学影像医师的执业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以上2项行为均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共3页;3、宋玲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页; 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何长江)询问笔录2页;4、(韦学文)询问笔录4页;5、(孙小菊)询问笔录2页;6、(陈柳杉)询问笔录2页;7、(陈世贵)询问笔录2页;8、(梁伦原)询问笔录2页;9、(田达勇)询问笔录2页;10、韦学文身份证照片1页;11、东桥医院2024年1月、4月—9月的考勤表和2024年2月、3月因电脑硬盘损坏导致内容缺失的情况说明共8页;12、梁伦原身份证、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共3页;13、梁伦原工资明细表、见习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共8页;14、陈世贵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共4页;15、陈柳杉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共3页;16、孙小菊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共3页;17、田达勇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共4页;18、周长龙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共3页;19、郑丛身份证复印件、《放射医学技术资格证》和《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CDFI技师)复印件共3页;20、郑丛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共2页;21、郑丛在东桥医院公示信息视频截图打印件1页;22、何长江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共3页;23、东桥医院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共7页;24、医保局移送线索复印件共52页;2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被处罚人使用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梁伦原从事了外科诊疗活动以及使用彩超技师郑丛从事医学影像医师的执业活动。
2024年12月17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使用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梁伦原从事了外科诊疗活动以及使用彩超技师郑丛从事医学影像医师的执业活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该行为按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4B“任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应当给予罚款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