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术未按照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凤栖路127号(龙沁园三期)、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福路46号、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龙路321号、323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友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11016500224510155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月17日
被处罚人: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渝大医院;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凤栖路127号(龙沁园三期)、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福路46号、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龙路321号、323号;联系电话:023-45697666;法定代表人:王友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334;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4年12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区纪委驻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组移交的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未经备案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术的问题线索后,于12月1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术未按照要求向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违法行为。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从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对患者姚长秀等21人开展了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未按照要求向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且我委在2022年6月2日、2022年9月21日和2023年4月26日分别对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仍然逾期不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王友军身份证复印件1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共4页;3、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4、委托书1页、张静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及委托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页; 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铜卫医罚〔20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共2页;4、(张静)询问笔录2页;5、(温承义)询问笔录1页;6、渝大医院提供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10日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统计表共3页;7、患者姚长秀等21人在重庆铜梁渝大医院住院病历(部分)复印件各1份共62页;8、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2025年 1月8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从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被处罚人对患者姚长秀等21人开展了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未按照要求向我委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且我委在2022年6月2日、2022年9月21日和2023年4月26日分别对被处罚人开展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未按照要求向我委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
案作出处罚决定后仍然逾期不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的规定,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215A裁量基准“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