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铜梁郭显玉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铜梁郭显玉口腔诊所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东巷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HFEN8K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2月17日
被处罚人:铜梁郭显玉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HFEN8K;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东巷79号;联系电话:15*******80;经营者:郭显玉;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0022;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4年12月20日上午9时,群众唐守谦向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举报“铜梁郭会昌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当日下午14时54分,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东巷79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中的“铜梁郭会昌口腔诊所”门店招牌已经变更为铜梁郭显玉口腔诊所。经调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在被处罚人(铜梁郭显玉口腔诊所)参加医学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马超,于2024年12月19日9时35分至9时43分,未在执业医师郭会昌的监督下,独立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2、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页;3、郭显玉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1页; 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唐守谦)询问笔录1页;4、(冉红梅)询问笔录1页;5、(郭会昌)询问笔录2页;6、(王灿)询问笔录2页;7、(马超)询问笔录2页;8、郭会昌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共2页;9、王灿身份证、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共2页;10、马超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共2页;11、唐守谦举报照片1张;12、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2025年1月13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2025年1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调查:一是通过监控视频得知,医学毕业生马超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开展诊疗活动时,郭会昌在场监督指导,后在9时36分离开,9时43分返回,且在调查期间未收到该诊疗行为发生医疗纠纷的投诉。二是被处罚人深刻反省,积极整改,加强学习。(佐证资料:1、该诊所组织医护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照片和会议记录;2、督促医学毕业生马超进行国家医考报名的报名表复印件)。
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上述佐证资料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马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4A“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合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领导集体讨论,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