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医保函〔2024〕17号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223号建议的复函
范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重精患者”住院治疗费用补助政策的建议》(第223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建立全面覆盖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将精神病治疗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全额报销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分疾病病种)按照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目前还不能实现全额报销。我市于2012年开始实行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市医保局负责制定我市各项医保政策,区县负责落实实施各项政策。为切实减轻精神病参保人医疗负担,确保精神病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07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1号)文件,将参保人员精神病(包括所有的精神疾病病种)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进行报销。包干医疗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所需诊疗费用不受医疗目录限制,也不承担住院起付线,按住院报销比例进行医保基金支付。床日包干结算标准为:一级医院62元/日、二级76元/日、三级125元/日,公改定点医院在上述基础上,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分别增加22元/日、36元/日、54元/日、54元/日,增加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若参保人为我区医疗救助对象,还可享受医疗救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与医保报销实行“一站式、一单制”报销。
二、关于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补助标准问题
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诊疗目录政策,只有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补助不属于医保诊疗目录范围项目,相关事宜您可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咨询和建议。
此复函已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陈庆华审定,由陈炳模书记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联系人:赵世平,联系电话:45695911,邮政编码:40256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