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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07-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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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医保函〔202417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

223号建议的复函

范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重精患者”住院治疗费用补助政策的建议》(第223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建立全面覆盖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将精神病治疗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全额报销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分疾病病种)按照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目前还不能实现全额报销。我市于2012年开始实行医保市统筹政策,市医保局负责制定我市各项医保政策,区县负责落实实施各项政策。为切实减轻精神病参保人医疗负担确保精神病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07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1号)文件,将参保人员精神病(包括所有的精神疾病病种)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进行报销。包干医疗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所需诊疗费用不受医疗目录限制,也不承担住院起付线,按住院报销比例进行医保基金支付。床日包干结算标准为:一级医院62/日、二级76/日、三级125/公改定点医院在上述基础上,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分别增加22/日、36/日、54/日、54/日,增加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若参保人为我区医疗救助对象,还可享受医疗救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与医保报销实行一站式、一单制报销。

二、关于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补助标准问题

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诊疗目录政策,只有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补助不属于医保诊疗目录范围项目,相关事宜您可向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咨询和建议。

此复函已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陈庆华审定,由陈炳模书记对此答复函您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4628

(联系人:赵世平,联系电话:45695911,邮政编码:40256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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