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医保函〔2024〕19号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341号建议的复函
赵国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建议》(第341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建立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和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缓解“大医院门庭若市、小医院门可罗雀”问题,有力促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分级诊疗的就医格局,2015年,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文件要求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7号)文件,明确我市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由原来的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门诊统筹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不再返个人定额账户。2024年我市一档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缴纳380元,门诊统筹限额报销300元/年,门诊统筹年底未使用完不实现结转。目前我市的医保政策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局制定各项医保政策,区县负责落实实施。
二、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一)起付标准:当年内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二)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
(三)报销限额:一档300元,二档500元。
(四)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此复函已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陈庆华审定,由陈炳模书记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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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联系人:赵世平,联系电话:45695911,邮政编码:40256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