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3〕执7-1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乡建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CHPQDK8T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镜岭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向明 联系电话:15*******98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9日8时50分许,铜梁区高新区管委会辖区的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项目工地,由重庆市潼南区碳盈瑞享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7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厂房屋面彩钢瓦更换项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乡建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在项目中一是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区域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光伏电站工程安装施工及运维合同》(合同编号TY-JHTYRX-YLZY-002)。
证据二:4份事故现场照片,证明“12.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0份,证明福建乡建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区域安全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证据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潼南区碳盈瑞享新能源有限公司“12·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4〕39号),证明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善后赔偿到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做出罚款人民币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告知书(铜)应急告〔2023〕执7-1号送达后,你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我局书面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组织听证。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听证认为拟处罚意见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决定维持拟处罚意见。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