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4〕工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吉佩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二社16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吉佩星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秦川,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给予重庆吉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