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4〕非煤-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团林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9日上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对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矿山采场东侧+528m至+510m最终边坡台阶高度18m,超过设计高度15m的要求。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铜)应急现记〔2024〕非煤2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铜)应急责改〔2024〕非煤22号,证明矿山采场东侧+528m至+510m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15m的要求。证据二:询问笔录5份,证明采矿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法院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