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陕西圣和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长庆路夏郡小学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27日上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足203H6平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承包商陕西圣和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气举作业站场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只有2台,与班前会安全检查记录不符(现场登记本记录为3台),其中一台可燃气体检测仪电量不足,开机后直接自动关机,无法使用,不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GB42294-2022)、“5.4.1.3存在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场所,应配置相应的火灾、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装置。5.4.2.5设备设施的报警、保护、联锁等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测、校验或测试,不应擅自停用或拆除。”的规定。2.除砂器排污管线机械压力表损坏,不符合《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5.6.3“运行的压力设备、管道等设施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应定期校验。”的规定。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应急责改〔2024〕矿山101号),证明你公司可燃气体检测仪电量不足,无法使用,除砂器排污管线机械压力表损坏。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因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进行从轻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