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4〕执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LXP87D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红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心荣
联系人:苏玉南 联系电话:18*******66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3日11时50分许,铜梁区石鱼镇辖区企业重庆华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生产车间普工刘凤英在查看设备运行过程中不慎踩空掉入滚塑设备井中,造成刘凤英被正在运行的滚塑设备挤压受伤,经120医生现场救治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华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车间存在安全隐患,未在生产车间井坑周边设置临边防护设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4份事故现场照片,证明“4·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4份,证明重庆华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车间存在安全隐患,未在生产车间井坑周边设置临边防护设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证据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华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4〕86号),证明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善后赔偿到位,主动投案,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中的相应条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