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文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金柿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中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重庆市铜梁区文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举一反三认真排查整改安全管理问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