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碧卉达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 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大道28号2幢1层2号
邮政编码:4025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才会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碧卉达广告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赵少峰,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3份、无证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