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6〕危化-2号
被处罚单位:铜梁区硕丰燃具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KK4F93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建兴街
经营者:毛世军 联系电话:18108345599
身份证号码:500382198810270893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等)和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6月14日签收。2026年6月14日,你单位向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对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开展复核。经研究,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第72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没收你单位违法经营的醇基液体燃料960L、甲醇300L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并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05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05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罚款以及违法所得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