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耕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BU4PL0Q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西河村6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东林 联系电话: 18580580576 身份证号码: 500106199702047413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6年5月 27 日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铸造车间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第6项第一档、第31项第一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合并罚款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1010120021400 )/□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