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6〕执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鑫材料均美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DL02LD5A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镇**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鑫 联系电话:15*******48
身份证号码:5130**********4515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对你单位重庆鑫均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拥有加工设备、场地、作业环境的所有权,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抽料机和混料机电源控制开关均未标明被控设备的名称,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5.2.6条规定;2. 作为较大危险因素的混料罐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机制及混料罐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易*刚、苏*军违章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勘查(检查)笔录》《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重庆鑫均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制及相关操作规程》《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鑫均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6〕62号)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违法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9.1第10项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0-5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应急罚告〔2026〕 执2-1号,你单位于2026年7月12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了听证会,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你单位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救援,善后赔偿到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具有从轻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 20***************0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