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
“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03月03日17时13分许,李强驾驶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9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铜梁区铁石路行驶至铁石路与中兴东路红绿灯路口时,与一无牌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组成的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强,男,37岁,初中学历,身份证号5002**********031X,家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持有准驾车型为B2E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渝D92***号重型自卸货车。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92***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实际拥有人为李强,李强于2015年5月份从上一任车主张华处购买后挂靠在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营运活动),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6HXVG424L,车辆识别代码:LZFF25W44HD042***,发动机号:17A00198921,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日,该车购有保险。
无牌爱玛电动二轮自行车,所有人:邱茂航。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03月2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商贸中路505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辉,经营范围:道路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仓储服务;货运代理;普通机械设备租赁;建设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以上范围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铁石路与中兴路交叉路口路段,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划有导向车道,设有交通标志标牌。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03月03日17时13分许,李强驾驶渝D9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重庆市铜梁区土桥方向沿西环路往铁石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铁石路与中兴路红绿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邱茂航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电动二轮自行车擦撞并将邱茂航碾压,造成邱茂航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强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右后中内轮胎下压着一名电动二轮自行车的驾驶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铜梁区120救护车在赶到事故现场对邱茂航进行检查后,认定邱茂航已无生命体征,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在接到驾驶员报告后,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余勇当天即赶到铜梁区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前期垫付给死者家属方7万元用于安葬费,其他理赔拟走法律途径解决。暂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邱茂航,男,汉族,16岁,铜梁区**高中学生,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身份证号:5002**********0019,事发时驾驶无号牌爱玛电动自行车。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后认定,李强驾驶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右转弯过程中未按照交通导向标线指示行驶,其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车辆渝D9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3月9日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该车转向灯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间接视野装置中前视镜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2款的要求,行驶系统未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的要求。
(二)事故间接原因。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发现李强所驾驶的渝D9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023年一季度车辆二级维护保养造假后,未有效制止和及时整改,致使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驾驶人李强,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驶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已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2.无牌照爱玛电动二轮自行车所有人邱茂航,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3.郭建辉,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全面工作负责。发现李强驾驶的渝D9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023年第一季度二级维护造假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驾驶员落实整改,致使渝D9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情况下营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其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在落实对营运车辆定期检测中把关不严不实,事故车辆渝D92***号重庆自卸货车2023年一季度检测造假,公司发现了该问题但未有效督促整改,致使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同时要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另外要积极督促协调事故车辆所投的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理赔。
(二)重庆市铜梁区交巡警、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查处各类营运车辆道路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加大对各类非营运车辆特别是三轮摩托车及二轮电动自行车辆的道路行驶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督促企业及各级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铜梁区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
“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