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
“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7日11时40分许,驾驶人陈绪维驾驶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所属川R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铜梁区国道319线2648公里+7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组成的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绪维,男,身份证号5102**********7854,家住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沙坝村,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川R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川R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该车购有保险。
川R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该车购有保险。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成立日期:1999年01月2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法定代表人:罗锡清,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国道319线2648公里+700米处,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白天,视线不好。事发时路段潼南区向铜梁区方向为右弯道,该路段限速60km/h。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17日11时40分许,陈绪维驾驶川R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19线由潼南区向铜梁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国道路319线2648公里70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吴长川驾驶的渝CR8***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吴长川及其车上乘客吴柯衡、赵善梅、周良伟、柏世均、柏栋材6人受伤,吴柯衡、吴长川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绪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铜梁区120救护车在赶到事故现场后将受伤人员送往铜梁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吴柯衡在送医后当天即抢救无效死亡,吴长川在抢救医治无效后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医院死亡,其他受伤人员均已于2021年12月28日前出院,其中赵善梅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南充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在接到事故驾驶员报告后,于2021年10月17日安排其公司安全管理员符印来铜梁处理相关善后事宜,目前垫付各类费用30余万元,其他赔偿因当事双方及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协议,现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1:吴柯衡、男、汉族,未满2周岁,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建设南路,身份证号:5001**********0313,事发时为渝CR8***小型轿车乘客。
死者2:吴长川,男,汉族,52岁,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建设南路,身份证号:5102**********5851,事发时驾驶渝CR8***小型轿车。(受伤后在医院抢救医治无效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医院死亡。)
伤者1:赵善梅、女、汉族,46岁,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建设南路,身份证号:5102**********5439,事发时为渝CR8***小型轿车乘客。
(四)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暂不详。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经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认定,陈绪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经司法鉴定:行驶系统中第四轴、第五轴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要求)的车辆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为60公里/小时,事发时车速为74公里/小时);在车辆行驶弯道且道路潮湿的情况下采取制动措施时导致车辆尾部横滑至对向车道,将对向车辆撞击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未发现所属的事故车辆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1.陈绪维,驾驶机动车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绪维承担全部责任;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已立案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2.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经调查,公司未能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发现和及时制止事故运输车辆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技术要求(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的要求)的情况,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铜梁区应急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罗锡清,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工作)不到位,致使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铜梁区应急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总结教训,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同时要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一步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
(二)重庆市铜梁区交巡警、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类超速超载等违章运输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10.17”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