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6日13时48分许,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凌云驾驶渝DZ7***(渝DK***挂)大型货车从重庆青木关出发沿省道107线往铜梁区岚峰方向行驶,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省道107线60公里+800岚峰幼儿园外路口段时,与左侧方从岚峰街上狮子路口出来往岚峰茶厂方向行驶由童明禹驾驶并搭乘吴尚银的“东城2***”号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吴尚银当场死亡、童明禹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和调查,于2024年1月16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2024年1月23日将该案相关资料移交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于2024年1月2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的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凌云,男,42岁,身份证号:5136**********0938,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红旗街***号,准驾车型:A2,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凌云是渝DZ7***(渝DK***挂)大型货车实际车主张帮海雇用的驾驶员,该车由张帮海的妻子黄亚琼实际经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Z7***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张帮海),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号,品牌型号:东风牌/DHF425***,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7L8002663,发动机号:L2001557,事故发生前该车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时间:2023年9月6日,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单在有效期内。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1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该车第四轴轮胎为双式轮胎,左侧轮胎仅安装单个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条中的相关要求;第一轴制动分配阀加装有进气开关,致第一轴左、右侧制动气室制动杆未联动,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3条中的相关要求。
2.渝DK***挂重型半挂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张帮海),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21日,品牌型号:钦洋牌/CJC9400ZHX,车辆识别代码:LZ9940Z35L0CJC557。
3.“东城2***”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厂牌型号:速利达战狼2号,车架号:SLD20200510-S75010,电动机编号:SM60V1200W20060328260H,该车系童明禹在2023年6月左右购买来的二手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1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前轴未安装制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6条的相关要求。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1月0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龙霞,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运专用运输);一般项目(仓储服务;货运代理等)。该公司目前共有挂靠车辆60余台,公司有管理人员4名。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省道107线岚峰幼儿园大门外十字路口路段,该路段系双向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长下坡接平路缓弯路段,限速度30km/h;与其形成十字交叉的是岚峰街上狮子路往岚峰茶厂方向的道路,该道路路口设有让行标志、强制减速标志及安装有减速振带。
(五)挂靠车辆合同签订情况
1.《车辆挂靠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12月29日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张帮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中挂靠车辆包含渝DZ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渝DK***挂重型半挂自卸货车。《车辆挂靠合同》协议约定:乙方自理全部经营成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一切经营风险。乙方及乙方聘用、雇佣的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发生病、伤、残、亡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挂靠经营车辆按时参加技术检验、安全技术等级评定承诺书》情况。2020年12月29日车主张帮海在承诺书中承诺:遵守国家规定,不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按时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如有违反,本人承担完全责任。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16日13时48分许,驾驶员凌云驾驶渝DZ7***(渝DK***挂)大型货车从重庆青木关出发沿省道107线往铜梁区岚峰方向行驶,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省道107线60公里+800岚峰幼儿园外路口段时,与左侧方从岚峰街上狮子路口出来往岚峰茶厂方向行驶由童明禹驾驶并搭乘吴尚银的“东城2***”号电动三轮车碰撞,电动三轮车头部直接撞击到凌云所驾驶车辆的左侧油箱部位,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凌云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后,发现东城2***”号电动摩托车已严重变形,地面躺着两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旧县大队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吴尚银被宣布已当场死亡,童明禹经送医救治无效后于2023年12月16日16时10分左右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事故善后情况
1.童明禹,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7853,家住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东城2***”号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岚峰街上狮子路往岚峰茶厂方向行驶。
2.吴尚银,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7850,家住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号,事发时搭乘童明禹驾驶的“东城2***”号电动三轮车,于2023年12月16日16时10分在铜梁区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3.事故善后赔偿情况。截至目前,渝DZ7***(渝DK***挂)大型货车车主张帮海及保险公司已前期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用共计13万元,其他赔偿事宜由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凌云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30km/h(事发时车辆时速45km/h)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童明禹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行驶,未礼让主路行驶的机动车优先行驶,行驶中遇情况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凌云,经调查,事发时驾驶渝DZ7***(渝DK***挂)大型货车空车行驶。一是疏于观察交叉路口左侧前方路况,未发现主干公路左侧岔路口行驶车辆,处置不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二是存在超速行为,在限速30km/h公路路段行驶时车速为45km/h,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凌云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童明禹,经调查,事发时驾驶“东城2***”号电动三轮摩托车,无证驾驶,非法载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度,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挂靠在公司的营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二级维护,依法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具备从业资质;公司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发生后,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服从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及时组织公司所属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文明驾驶警示教育活动。其公司所属挂靠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由其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育,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进一步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道路营运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鑫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