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梁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
“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4日20时25分许,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雷达驾驶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7***挂重型自卸货车,沿铜梁区省道302线由侣俸镇向平滩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02线18公里侣俸镇永乐村11组5号外路段时,与胡光山驾驶的编号为侣俸0***号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胡光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前期调查后于2024年8月20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2024年9月2日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到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组成的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章超车时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雷达,男,31岁,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002**********3373,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金竹村******号,准驾车型:A2D,有效期止:2031年3月19日。于2024年3月10日入职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峨眉山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豪瀚牌/ZZ4255N3847E1L,车辆识别代号:LZZPCL3D3KJ119082,发动机号:181217767037,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时间:2024年3月15日,该车于2024年5月22日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保单在有效期内。
2.川L7***挂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峨眉山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万隆牌/TSZ9404ZZX,车辆识别代号:LA9964E32K0NCJ101,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
3.轻便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牌号:无(编号为侣俸0***),厂牌型号:富贵泉S-8,所有人:胡光山,车辆识别代码:LTDHCGZ10FB128832,电动机编码:TP72V1000W1608080161。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普河路****号*栋****号2,法定代表人:陈代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6295846N,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代理、汽车租赁等),登记机关: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该公司目前共经营车辆25台,公司自有车辆11台,租赁其他公司车辆14台,签约备案驾驶员25名,公司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省道302线18公里侣俸镇永乐村11组5号外路段,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设单虚线,沥青路面完好,可行道路宽655厘米,潮湿,夜间视线不佳。
(五)合同签订情况
1.《车辆租赁协议书》签订情况。2023年12月29日,峨眉山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书》,甲方将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L7***挂重型货车等11台车辆租赁给乙方从事合法活动,租用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车辆租赁协议书》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内车辆年检费、养路费、车船费,以及正常维修费、保险费、违章罚款费等一切费用;乙方自行雇合法A1、A2司机,司机每月社保、工资都由乙方自行支付,在租赁期间内司机发生的一切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3月10日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雷达(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24年3月10日起至砂石运输甲方承接的工作完成时即行终止,乙方同意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驾驶员岗位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方式按计件工资按月结算。另《补充合同》约定: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造成的财物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六)车辆司法鉴定情况
1.川L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鉴定情况:2024年8月7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编号为侣俸0***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鉴定情况:2024年8月7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和转身系统性能有效;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要求。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7月4日20时许,雷达驾驶川L80***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川L7***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砂石由蒲吕街道办事处沿铜梁省道302线行驶,准备往大足区宝顶的中铁五局的搅拌站送货,当晚20时25分许,雷达驾驶车辆行驶至省道302线侣俸镇永乐村11组5号外路段时,前方行驶的一辆越野汽车突然往左打方向往公路中间靠,超越一辆行驶在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雷达驾驶的车辆也向左打方向往公路中间靠但未采取制动措施,当越野汽车超越电动三轮摩托车后,在公路右侧前方行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亦正向左转拟向左侧支路方向行驶,雷达立即往左打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拟避开前方电动三轮摩托车,因距离过近未能有效避开,导致川L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前轮与侣俸0***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被摔出至公路中间地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雷达立即靠左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铜梁区交巡警支队第四勤务大队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铜梁区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立即对受伤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急救,2024年7月4日21时03分许,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胡光山,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8758,家住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永乐村***号,事发时驾驶侣俸0***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丧葬费69800元已由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他理赔正走保险流程。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员雷达,通过交巡警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雷达询问笔录、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勤务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资料表明,雷达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视线不佳的道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前车左转弯过程中超车,其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胡光山,经调查,其所驾驶的无牌照(侣俸0***)电动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范畴的轻便三轮摩托车,该车辆未悬挂合法牌照,驾驶员未持有有效驾驶证,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车辆经司法鉴定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以上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雷达,经调查,事发时驾驶川L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7***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砂石行驶,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前车左转弯过程中超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无效,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之规定。雷达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3]之规定。雷达已由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胡光山,经调查,事发时驾驶编号侣俸0***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机构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该车未依法办理牌照,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未取得轻便三轮摩托车驾驶资质,且其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存在制动系统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4]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其违法行为在本次车辆伤害事故中虽无直接因果过错,但其应对本次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度,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二级维护,依法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雇用的车辆驾驶人员具备从业资质;公司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服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及时组织公司所属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文明驾驶警示教育活动。建议该公司不承担相关行政责任,但应积极履行相关民事责任。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大型货车道路营运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无车牌照、无有效证件、无安全帽的摩托车及驾驶人员上道路行驶,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类似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
重庆铜梁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1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者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中“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