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住建罚〔2023〕第011号
当事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
地址: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2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邦泰·颐和上院20-22#楼、24-26#楼、DM3部分及地下车库项目涉嫌存在安全隐患,《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祥龙的询问笔录;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 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