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建罚〔2024〕第002-1号
当事人:四川足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ACJ1782G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滨河路下段271号1栋1层271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将铜梁邦泰颐和上院项目砌体劳务违法分包给个人李阳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四川足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陶进的询问笔录;
2.李阳松的询问笔录;
3.铜梁邦泰颐和上院项目砌体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