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建罚〔2024〕第004-1号
当事人:重庆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TGWC1W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一路25号16-1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昕晖璟尚二期将天棚刮腻子粉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王大银的询问笔录;
3、重庆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杨泽的询问笔录;
4、昕晖·璟尚二期劳务承包合同(天棚刮腻子粉班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825.96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伍元玖角陆分)。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