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住建罚〔2024〕第006-1号
当事人: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F5N5M
地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LG-B09-02地块临港国际1幢1层21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邦泰·颐和上院1#至4#、12#、31#楼中存在施工现场保温石膏砂浆进场未复检就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毅的询问笔录;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章)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