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住建罚〔2024〕第008号
当事人: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9GQR7Q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火炬大道5号A2幢塔楼(中航九悦荟)18-24层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金科·原乡溪岸1、2、7至10、15至18、24至26、S1、S2号楼及部分地下车库项目施工起重设备专项检查现场中发现15#楼塔机存在问题:下回转支座、回转外壁及套架各焊缝结构严重锈蚀。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童昌发的询问笔录;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7500元(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 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章)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