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建罚〔2024〕第009-2号
当事人: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5246R
地址:铜梁区太平镇新街47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铜梁区金川·紫云府(三期18#地下车库)工程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铜梁区金川·紫云府(三期18#地下车库)工程现场勘验笔录;
3、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开绪的询问笔录;
4、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超的询问笔录;
5、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 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章)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