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见附件)执行。
四、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的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补偿科目 |
单项明细 |
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损失补偿 |
1 |
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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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室内装饰 装修 |
简易 装修 |
300元/平方米 |
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能用于生产、生活的房屋。 |
1.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2.被征收人对该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中装修 |
400元/平方米 |
房屋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等。 | ||||||
精装修 |
500元/平方米 |
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屋顶进行了吊顶和造型等。 | ||||||
3 |
附属设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3.本条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关部门现行初装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 |
29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动力电(变压器、调压箱)、天然气等其他专用设备设施按照原初装费用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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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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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进行奖励。 |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进行奖励。 | |||||||
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500元/户∙日 |
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方米·日; 2.生产用房:10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30000元/户 |
给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搬迁补助。 | ||||
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每户 40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20元/平方米·月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2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 |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2.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 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3.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 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