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基层政务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规范村(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来源:
字号: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规范村(居)民自建房

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铜梁区规范村(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3117



重庆市铜梁区规范村(居)民自建房建设

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提高房屋建设质量,加强违法建设管控,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耕地保护、违法建设治理重点难点问题,以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基础,以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为重点,规范房屋建设流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我区村(居)民房屋规范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房审批原则

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申请更新改造需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或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农村宅基地应在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一般耕地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一户一宅、控制面积、质量安全、用作居住的原则建设。

三、建房审批流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更新改造审批程序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更新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在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前,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限额以上房屋(四层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申请人需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相关材料,经受理审查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提出书面申请

经拥有房屋安全等级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鉴定后,确有安全隐患无法居住或使用的(拥有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向镇街提出建房书面初审。

2.镇街初审

镇街重点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初审通过的,由镇街签署意见后,报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和办理。

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受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审查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房屋放线

在开工前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放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实地放线,确定建房位置及建设相关事宜。

5.施工许可办理(限额以上房屋)

限额以上房屋建房申请人,需在开工前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督促建房人及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6.竣工规划核实

房屋竣工后,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及竣工测量报告等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实地核查是否符合规划,验收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限额以上房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各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提出建房申请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根据农服中心(产业培育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片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镇(街)内部部门联审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公路、林业、水利、电力、文物古迹等特殊管控和保护区域的,应当在审批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无条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可制表逐户签字或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未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和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场踏勘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领域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3.批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服中心(产业培育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镇(街)内部部门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在实地查勘次日起(需要办理农转用的从农转用审批完成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镇街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需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4.批后放线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所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打点放线,确定建房坐标位置。

5.施工许可办理(限额以上房屋)

限额以上房屋(四层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建房的农户,需在开工前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督促建房人及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6.基槽验收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基槽完工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基槽验收,镇(街)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对基槽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做好基槽验收记录。

7.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存在建新未拆旧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限额以上房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各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登记发证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9.区级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档案报农业农村部门归档备案。

四、建房过程管理

(一)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审批开工的自建房要及时在所建位置及相关媒介进行公示,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做到自建房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其他相关有权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制止少批多建、批甲占乙、不批乱建、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等违法行为。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自建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的监管、指导工作,提供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二)违法建设管控流程

1.开展巡查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机制,负责管辖区域内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实施监管,建立巡查台账,做好信息采集、报告、初判等工作。

2.及时立案查处

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根据线索到现场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停工或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3.依法分类处置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建设行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或分类处置,原则上新增违法建筑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消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排查辖区内职责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并形成台账,依法依规逐一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按年度制定整治拆除工作计划,依法逐步消除。

五、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自建房巡查监管,及时制止、上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强违法建设现场监管,并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负责建筑风貌管控;建立自建房安全网格巡查制度,指导各村(社)开展日常巡查,提供技术指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更新改造审批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配合镇街做好农房选址,负责农村宅基地农转用报批,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镇街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负责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编制我区农房标准设计图集,鼓励推广应用。推广《农村居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培训。

其他部门: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电力、交通、水利、林业、文旅、通信等部门要依法配合做好自建房相关业务监督指导及查处工作,负有查处职责的有权部门必须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村(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考核监督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全方位、立体化、多渠道宣传自建房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村(居)民对自建房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违法后果等内容的知晓率,主动理解、参与、配合相关工作,将村(居)民自建房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

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管理考核机制,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各镇街工作推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考核办,纳入各镇街年度工作考核。

(四)严肃追责问责

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出现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工作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