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构设置情况;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要会议信息;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预算、决算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线上渠道。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cqstl.gov.cn)。本机关主要通过该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线下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138号)公示栏、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5693111

3.其他渠道。

本机关在必要时通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s://www.cqstl.gov.cn/hdjl_171/xwfbh/)、铜梁电视台、铜梁报(https://www.cnepaper.com/tlrb/html/2024-08/10/node_1.htm?v=1)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138号;收件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02560

2.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45693889。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3.当面提交。申请人通过当面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时间内到本机关办公室(207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138号;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2345693111(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通信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联系电话:02345632134;邮编:402560)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