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发〔2022〕13号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办(站、所、中心),有关单位:
《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区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镇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持续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城乡结合部、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区域,突出排查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村(社区)要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台账。
3.排查方式。各村(社区)要组织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利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并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中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
(二)开展“百日行动”
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配合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要在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隐患
各村(社区)要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建立整治台账。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要配合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制定整治方案。各村(社区)落实属地责任,协助相关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3.实施分类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的原则,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拆除或者加固处理等措施以消除隐患。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办所要严格自建房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村(社区)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将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变动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相关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情况移交主管部门进行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依托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规划自然资源所,进一步充实我镇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行业主管办(站、所、中心)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会同有关办(站、所、中心)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负责将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应急办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等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经发办负责指导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党政办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社事办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用作丧葬、养老机构和设施、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建新房未拆旧房处置有关工作;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文化中心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村(社区)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利用村民会议、公开栏、LED显示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要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营造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安居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附件1
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统筹推进我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成立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刘 明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张建军 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
副 组 长:王明照 人大主席
周厚实 政法委员、副镇长
陈 颖 组织委员
李传芳 副镇长
汪书红 安居古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罗 娜 宣传委员
江怀东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陈 斌 四级调研员
成 员:莫秀娟 党政办负责人
李加富 财政办主任
汤永茂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人
尹 宁 应急办负责人
谢全桐 农业中心负责人
赵成陈 经发办负责人
危海波 社事办主任
蒋青峰 景区管理办负责人
牟梨花 文化中心负责人
刘华颖 安居规划自然资源所所长
梁正前 安居派出所所长
范文军 安居司法所所长
沈 江 安居市场监管所所长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规范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我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由汤永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附件2
安居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快速准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安全责任、村(社区)属地责任、办(站、所、中心)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排查整治范围
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城乡结合部、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
(三)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实施步骤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相关办(站、所、中心)、各村社区要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应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应查清经营许可、房屋建设等合法合规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另发),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或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初步排查。镇、村(社区)应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自查、排查档案。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的,3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出的存在隐患房屋。村(社区)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报送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安全检查。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由镇政府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
(四)隐患处置整治。各村(社区)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的要求,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1.隐患处置阶段。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村(社区)要立即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级房屋,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级房屋,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落实处置责任。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2.隐患整治阶段。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各村(社区)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并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结果及时报送镇,由镇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核查(即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村(社区)初步排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2022年7月16日至9月10日)。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村(社区)属地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安居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
(二)强化协同推进。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和负责经营活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落实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群防群治。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