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府〔2023〕49号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溪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办、站、所、中心:
现将《安溪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溪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办所分工、协作配合的原则。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办所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镇人民政府总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把民众参与同政府应急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溪镇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其他(区、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算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安溪镇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救助组”),统筹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镇长刘彦任组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分管领导方中伦、人武部工作分管领导罗伟、农业分管领导刘定华为副组长,相关办所负责人为成员。
镇救助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办所、村(社区)听取受灾地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受灾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办所、村(社区)落实对受灾地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办所、村(社区)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镇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灾民转移安置工作;承担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中的饮食、饮水供应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承担镇救助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镇党政办: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会同镇有关办所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备案以及灾后重建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镇相关办所开展救灾对口支援工作等。
镇财政办:负责编制镇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镇级救灾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减灾工作;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提供防汛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负责全镇林业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会同农委、应急部门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工作;根据镇救助组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镇民政办: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规建办:负责组织全镇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国土等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经发办: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会同经信、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受损和紧急修复情况,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灾情核实、上报和灾后恢复生产经营;负责金融机构灾情的核实、上报,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镇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镇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镇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镇救助组办公室及职责
镇减灾救灾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将成员单位一般可分为8个工作组(可临时设立),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生活救济组:镇民政办牵头,镇党政办、镇派出所、镇财政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分配捐赠款物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应急办牵头,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财政办、规建办、民政办、经发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镇卫生院牵头,镇财政办、规建办、镇民政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镇财政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镇党政办牵头,镇民政办、镇财政办、农服中心、镇卫生院、镇规建办、经发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由镇纪委办牵头,镇应急办、镇党政办、镇民政办、镇财政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镇党政办牵头,镇应急办、镇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8)镇救助组设立专家组:对全镇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信息数据。镇减灾救灾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及时向镇救助组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镇救灾减灾办和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的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时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镇应急和上级应急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镇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1.3 灾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办所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情况每24小时由镇应急办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情况由镇应急办应在2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的数据向区应急局报告。
4.1.4 镇应急办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灾害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进行灾情报送,待灾情灾害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由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级。
5.1 启动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办启动,报分管副区长批准;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的启动,由区长批准。
5.2 Ⅳ级响应
5.2.1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1)镇救助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受灾村(社区)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镇减灾办及有关办所报告灾情。
(3)镇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居民户等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到受灾村社开展救灾工作并慰问受灾人员。
(4)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镇应急办及时向区应急局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相关办所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镇卫生院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镇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1)镇救助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社区)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受灾村(社区)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镇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由镇减灾办牵头、有关办所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人员。
(4)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和要求,镇财政办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镇卫生院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镇民政办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7)灾情稳定后,镇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镇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6—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1)镇救助组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村(社区)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分管领导及镇救助组成员相关负责人、受灾村(社区)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救助指导组,指挥应急救助工作。受灾村(社区)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办公室、镇应急办及有关办所报告灾情。
(3)由镇减灾办牵头、有关办所参加的工作组到受灾村(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镇卫生院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组织当地医疗机构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
(5)镇党政办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6)镇民政办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镇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局。
(8)镇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I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分级响应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5.2 响应措施
(1)镇救助组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长或分管领导及镇救助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灾村(社区)村支村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成立现场救助指导组,指挥应急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指导重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镇救助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救助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救助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镇救助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和要求,镇财政办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镇救助组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镇民政办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镇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村(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局。由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镇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救助组组长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灾害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镇应急办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镇应急办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乡镇的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至10月15日前,镇应急办统计、评估全镇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2.2 根据下拨的中央和市、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应急办、财政办及时发放到位,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