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02-26 来源: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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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现发布铜梁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24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和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三、森林防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焚烧香烛钱纸、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禁止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在林区内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管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林区内和距林区一千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报告。

(八)对违反本禁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重庆市铜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5612350,本命令自202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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