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府〔2022〕104号
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楼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办、站、所、中心:
为更好的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工作,根据最新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印发《高楼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楼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百日行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18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排查
(1)排查范围。各村社区按照要求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逐村、逐栋全覆盖排查既有房屋,全面掌握辖区内自建房屋数量,根据排查时间节点分清轻重缓急,结合“百日行动”优先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结合我镇实际,重点排查学校、餐馆、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重点关注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及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等情况的自建房,确保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
(2)排查内容。结合自建房安全排查系统,此次自建房安全排查内容包括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开展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各村社区排查,有关部门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的方式,依据相关培训及《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各村社区排查人员将排查信息录入自建房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并建立完善自建房“一栋一档”及相关台账。
(二)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
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结合我镇实际,重点排查整治学校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超市、棋牌室、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娱乐场所、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关注 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三)整治隐患
各村社区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同步制定方案、同步开展排查、同步实施整治的方式,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立查立改、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制定整治方案。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各村及产权人自己制定初步整治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整治措施建议,镇自建房安全排查领导小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最终整治方案,并形成“一栋一策”。
(2)实施分类处置。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屋,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一是排查发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自建房屋,要核实其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应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立即要求停止经营活动。二是排查发现存在违规加层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要报相关部门审定,并开展鉴定工作,对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动员产权人和使用人停止使用并依法采取拆除或动员其维修加固。三是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要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分别建立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整治台账及其他自建房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栋、销号一栋。
(四)加强安全监管
(1)加强日常巡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自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相关村社区,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村社区也应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在排查现有的房屋基础上,各村社区及相关办所应加强监督巡查各村社区的自建房私自违规违法修建及改扩建行为,相关办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新建及改扩建自建房进行审批,对违法违规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造成危及公共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村社区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托各主管部门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以镇、村为单位成立两级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责任小组,镇成立以建设环保办公室为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自建房排查整治指导监督工作;各社区(村)成立以村居委会为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全面工作。
(2)组成成员
1、镇级
责任组长: 周 瑜 镇党委副书记、镇 长
副 组 长: 夏光劲 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 镇建环办工作人员
2、村级
责任组长: 各社区(村)支部书记
副 组 长: 各社区(村)支部副书记
成 员: 各社区(村)排查人员
(3)小组职责
一是各村社区具体负责属地内自建房屋隐患排查工作,并按时向镇建环办报送排查整治进度形成排查台账;二是对发现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实施隐患整治;三是自建房屋隐患消除前,逐栋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和宏观巡查工作;四是对于隐患排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五是建立属地自建房屋“一栋一档”和隐患台账,实现清单化管理;六是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收集、汇总形成本辖区综合整治方案。镇小组主要负责全镇自建房那个排查整治指导监督工作,确保自建房安全。
(二)严控时间节点
各村社区应于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2022年8月31日前,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加强技术及资金支撑
镇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在排查、鉴定及整治过程中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性技术及资金支持。
(四)压实主体责任
各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全面排查到位,问题隐患整治到位,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本辖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宣传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村社区要加强群众的宣传引导,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要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营造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高楼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2.高楼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高楼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 |||
各级小组 |
姓名 |
职务 |
专班职务 |
镇级领导小组 |
周瑜 |
高楼镇镇长 |
责任组长 |
夏光劲 |
高楼镇党委副书记 |
责任副组长 | |
罗赟 |
建环办负责人 |
小组成员 | |
陈仕福 |
建环办工作人员 |
小组成员 | |
李国军 |
建环办工作人员 |
小组成员 | |
龙源社区 |
陈冬梅 |
龙源社区支部书记 |
社区小组责任组长 |
欧强 |
龙源社区支部副书记 |
社区小组责任副组长 | |
高楼村 |
陈良勇 |
高楼村支部书记 |
高楼村责任组长 |
李尚春 |
高楼村支部副书记 |
高楼村责任副组长 | |
涪江村 |
周欢 |
涪江村支部书记 |
涪江村责任组长 |
欧建 |
涪江村支部副书记 |
涪江村责任副组长 | |
莲花村 |
周秀立 |
莲花村支部副书记 |
莲花村责任组长 |
周发金 |
莲花村支部副书记 |
莲花村责任副组长 | |
盘石村 |
潘延华 |
盘石村支部副书记 |
盘石村责任组长 |
文霞 |
盘石村支部副书记 |
盘石村责任副组长 |
附件2:
高楼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快速准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全国、全市、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高楼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即日起到8月31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场所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摸底排查
(一)排查范围
全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结合我镇实际,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超市、农资店、棋牌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1)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农贸市场周边、农家乐、娱乐休闲场所周边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房屋。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以及年代久远的老旧房。
(3)重点问题。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二)排查方式
(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村社区应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要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要查清经营许可、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若在自查或者排查人员询问过程中故意瞒报或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村社区排查人员同步开展排查。各村社区应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录入工作。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改变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及 3 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排房屋。各村社区应建立相应排查整治台账,镇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建立“一栋一档”。
四、实施整治
(一)安全鉴定
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及相关责任办所应积极对接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并下达隐患通知书,在安全鉴定结果出具之前各村社区应制定相应预防处置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处置管理
鉴定结果出具后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各村社区及镇领导小组要果断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对接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
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 D 级房屋,应按照鉴定报告依据,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C 级房屋,应分类确定观察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处置措施,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采取停止使用避让搬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三)整治隐患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各村社区及镇领导小组应积极动员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整治措施。委托鉴定机构对加固、修缮整治后的房屋再次开展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安全的,方能使用。镇领导小组会同各村社区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各村社区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并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结果及时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节点
(一)隐患排查录入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各村社区初步排查,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实现全面排查,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排查系统。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
2022 年 7 月 10 日至 8 月31 日。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