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临时救助事项办理指南(2024年版)
一、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设定依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铜府发〔2015〕7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铜府发〔2018〕14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26号)。
三、申请材料
应提交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困难佐证资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赡(扶、抚)养关系、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
四、临时救助类型和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择校生除外,下同),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封顶线10000元; 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可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可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四)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街镇应按程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定实施救助。
五、办理流程
六、申请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地点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明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八、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简易程序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九、咨询电话
023-45512141(城市公交603到到蔡家桥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