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字号:

旧县办〔2024153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专项检查的

应急管理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零售店(点):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4133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街道烟花爆竹旺季安全风险防范,巩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决定开展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从即日起至20252月,对全街道所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开展全覆盖安全检查,重点查处非法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营,擅自改变仓库用途、超量储存、超高堆放或堵塞通道,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推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重点检查零售店布点规划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建设进展,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二、检查内容

(一)批发企业

1.总仓库库区、分仓库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建筑结构、视频监控、核定药量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

2.总仓库库区、分仓库库区安全设施达标情况;

3.仓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4.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堆垛超高、堵塞通道、储存超标违禁产品、在库房内拆箱等行为;是否存在非专用运输车辆运输配送烟花爆竹;超标违禁产品清理处置情况;

5.产品流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注册安全工程师履职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零售店(点)

1.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达标情况;

2.零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3.下店上宅、超量储存等问题整治情况;

4.是否存在接收生产企业、非法经营者、未入属地经营(批发)公司和非专用运输车辆配送的烟花爆竹;

5.是否销售摔炮、鱼雷等违禁产品,以及手持式或药量超标的加特林、加装隔板垫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等超标产品或可多盆联结的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等。

6.零售场所存放产品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码放是否整齐、稳定且高度不超过2m。(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1015日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零售店(点)对照隐患排查表开展全面自查,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一承诺(检查隐患问题清单、隐患问题整改台账和安全承诺)制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二)全覆盖排查。1030日前,街道应急管理岗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开展全覆盖排查,并督促零售店(点)及时整改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应急管理岗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落实人员、车辆等保障,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狠抓隐患整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点)要实行隐患清单管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应急管理岗对隐患整改要跟踪督促和复查验收,确保每一项问题隐患都闭环整改到位。

(三)强化严格执法。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应执法、尽执法、严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产品追踪溯源,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协同查处,强化行刑衔接,配合刑事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20241017日          


附件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总仓库库区/分仓库库区)

           检查企业名称:                        仓库地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依据

符合/不涉及/

不符合情况

1

仓库的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关规划的要求,并应避线线

4.1.1

2

置。

5.1.2

3

穿

5.1.2

4

2m5m可设墙。

5.1.4

5

使

5.1.8

6

,并满足GB501614.35.3

6.0.20

7

线站。

13.7.1

8

库区1.1GB50161中表4.3.2

4.3.2

9

库区1.3GB50161中表4.3.3

4.3.3

10

符合GB501615.3

5.3

11

20kVGB501615.3.5

5.3.5

12

符合GB501615.3.6定。

5.3.6

13

距离GB50161中表4.3.2、表4.3.3

5.3.7

14

线50米。

13.7.2

15

6.0.6

16

1.1500m21.31000m2500m2。库房定量应与面积匹配。

7.1.2

17

2.5m

7.2.4

18

GB501618.1.18.1.2等。

8.1

19

、防

8.6.1

20

梁承体承重沿浇钢筋接处应柱。

8.6.2

21

1.1级仓屏障置、结GB501615.4

5.4

22

1.筑面100m2大于18m安全2个;

2.小于100m218m,可设1口;

3.15m

8.6.4

23

定:

1.1.5m

2.当仓向外开

8.6.5

24

符合GB501618.5.5

8.6.7

25

仓库的内电气线路GB5016112.3节的规,不应采线穿穿护。

12.3

26

300m2标志10%

12.4.3

27

线符合GB5016112.6

12.6

28

GB5016112.7

12.7

29

统。

9.0.1

30

半径大于150m

9.0.4

31

系统范》GB50974

9.0.5

32

符合GB5016113.3

13.3

33

符合GB5016113.4

13.4

34

库区的值班室应设置能直接报警的固定电话。

13.6.1

35

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

AQ41264.1.2

36

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5号令第七、八条

37

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38

有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39

有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等检测检验报告。

GB1165210.1.2

40

库区内各建筑物的设置、用途与设计、图纸应一致。

93号令第十九条

41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三部门201294号文要求,严格执行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65号令第二十五条

42

建立符合AQ4102要求的流向登记表、供货和购买单位登记表、产品信息登记表,各库房流向登记台账应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93号令第二十条

43

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际库存应与系统登记库存一致,产品运输包装应有总含药量,产品流向标签的药量应与运输包装一致。

65号令第六条、GB244266

44

经营范围不应有礼花类、架子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向零售点销售可多盆联结的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得购进或者储存药量、尺寸、重量明显超标和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特别是礼花弹(违规销售)、摔炮、鱼雷等违禁产品和手持式或药量超标的加特林、加装隔板垫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等超标产品。

93号令第十三条

45

库房内产品的码放应符合GB11652—20129.3.7条要求。

GB11652

46

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安监总管三〔2017121

47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记录注册安全工程师姓名、注册类型、聘用单位、有效期等注册信息,按照《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储存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细则》(渝应急发〔202263号)第八条的规定,结合3个月以上的视频资料,核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履职行为。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选派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应每季度报送至当地区县应急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48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仓库保管、守护、搬运人员)应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格。

记录企业配备的仓库保管、守护、搬运人员数量,结合3个月以上的视频资料核查三员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49

应按规定对零售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存在超量配送行为,不得有零售经营者自行到仓库提取产品。

93号令第二十七条

50

企业应统一管理分仓库,不得分包转包库房。(对每一处分仓库,按本表单独检查)

93号令第十四条

51

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堆垛超高、堵塞通道、储存超标违禁产品、在库房内拆箱等行为。

93号令第十九、二十条

52

是否存在非专用运输车辆运输配送烟花爆竹行为。

93号令第二十五条

53

是否按照应急部下发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企业开展对表排查,是否启动经营(批发)库房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等问题整治。

54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是否完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接入市级平台,且开始应用系统。

专项工作

55

是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专项检查方案,且组织完成企业自查,且将自查问题清单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注:1.针对不符合情况,应详细记录场所信息以及具体问题,以便后续落实改造提升。

2.“检查依据如无特殊说明,均指GB50161-2022中对应条款。

           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检查零售店(点)名称:                     地址:

序号

排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2

主要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3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是否有楼梯或门洞口相通,楼梯或门洞口是否用采取实心砖彻筑,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是否作为营业场所,是否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是否有人员留宿,是否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隔墙是否满足防火要求,建筑结构、电气等安全条件是否符合AQ4128规定。

4

零售场所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问题。

5

零售场所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6

零售场所存放产品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码放是否整齐、稳定且高度不超过2m

7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

8

是否销售摔炮、鱼雷等违禁产品,以及手持式或药量超标的加特林、加装隔板垫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等超标产品或可多盆联结的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9

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10

是否在零售场所内设置床铺,是否在零售场所外摆放烟花爆竹产品。

11

零售场所内是否存在与其他商品、物资混存。

12

零售场所内是否存在超量存放、使用明火、吸烟、销售超标违规产品等行为。

13

零售店(点)经营户是否存在擅自到经营(批发)企业仓库内提货的行为。

14

零售店(点)经营户是否存在销售本区县经营(批发)公司以外的烟花爆竹或非法产品。

15

是否存在接收生产企业、非法经营者、未入属地经营(批发)公司和非专用运输车辆配送的烟花爆竹。

16

是否开展零售店(点)一体化工作。

                             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