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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旧县街道
  • 2024-09-18
  • 2024-09-18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委托代理人:张波

受委托单位:旧县街道办事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委托代理人:唐翔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旧县街道办事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其中,《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委托执法地域范围

负责本街道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下列在乡道和村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有第(1)项至第(4)项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5)项至第(10)项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3.驾驶机动车违法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7.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10.擅自挖掘道路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协议规定范围内因过错导致案件处罚错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文书填写、文书管理等规范执法内容进行培训,每年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协议委托的地域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

五、委托执法处罚程序

(一)执法条件。开展执法的人员应当取得交通安全行政执法资格,且熟悉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二)执法要求。受委托的单位应使用委托单位现行统一样式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开展执法,对乡村道路发生的法定委托范围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均应填写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按照辖区就近录入原则,在24小时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巡警公巡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通执法发现具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交通违法的,应当报告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或辖区派出所处理。

(三)罚款缴纳。开展委托执法应当实行罚缴分离,满足《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六、委托期限

2024919日至2026918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区公安局和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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