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县办〔2024〕33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板块、各岗位、相关单位:
《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23〕29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四次全会和区委十六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辖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推广“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统一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逐步扩大,辖区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7年底,街道 “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进一步扩大,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高效。
二、主要任务
(一)一张清单管权责
按照《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落实现行法律法规中街道法定执法事项22项,通用赋权执法事项15项,自选赋权执法事项16项,委托执法事项15项。根据区级文件执法事项清单变化,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定后适时动态调整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支队伍管执法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行使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将行政执法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相互融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重在牵头统筹,规范街道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参与一般程序行政案件办理。成立3个执法中队,各执法中队结合工作板块岗位职责,将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与行政检查相衔接,实行“综合一次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各中队对应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应采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落实好“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工作模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统筹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沉执法力量、社区网格人员力量,推动综合执法力量下沉到社区网格,建立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一套机制管运行
1.“三统一”执法运行机制。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审批、统一文书的运行机制,实行“出门一把抓,进门再分家”的原则,执法事项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统一受案、审核、分案,对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予以统一收案登记。对可能作出行政执法立案和执法决定的,应按统一的审批程序由承办人、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执行: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完善执法程序,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
2.多方联动协作机制。认真落实“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向区级有关执法部门提出协助请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统筹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对于跨镇(街道)、长期未解决的突出问题,报相关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工作。
3.双重考核评价机制。认真落实部门下沉力量“区属镇(街道)用共管”原则,用好对下沉人员考核评价权、人事建议权,每年对下沉人员开展履职评议,促进工作开展。
4.重大执法决定双重审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审查程序,明确专人法制审核,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或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在报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按程序报送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双重审核通过后进入执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街道在作出法制审核决定前,要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司法所等意见。
5.完善业务培训机制。街道采取“线上+线下”“通用+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方式,组织新增执法人员通过铜梁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云平台完成在线培训考试,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学习培训。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区级部门(单位)关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6.落实“三位一体”执法监督机制。街道制定完善岗位执法责任、举报控告、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动态更新执法队伍信息,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自我监督。认真接受区级部门的业务监督,以及区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监督,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党工委专职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署办公,街道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区级部门下沉、驻片人员和相关职能板块人员为成员,统筹协调、督促规范日常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下设3个执法中队,原则对应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板块,主要负责相关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二)明确职能职责
1.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将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按照“一张清单、一支队伍、一套流程”的要求,督促各行政执法事项部门派驻或包片工作人员下沉到位,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派驻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对影响较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研判指导。
2.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职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制度、负责街道执法队伍人员建设、管理数字法治掌上办案平台、协调各执法中队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进行审查,联系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构建辖区行政执法闭环监管体系,对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归档。配合纪检监察监督、政务督察等各类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的行政执法情况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提出相应的问题和意见。按各部门派驻或包片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向区级部门提出考核建议。
3.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职责:根据上级相关制度进行对口监管,以摸排、巡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多个方式收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后,对违法情节轻微、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职责进行处罚,对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报送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大队),指派相应执法中队联合区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行政执法。
4.区部门下沉工作人员职责:初审执法案件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关程序进行签字审核。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市政府、区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定期分析研究综合执法改革问题,确保任务落实、改革见效。
附件:1.组织机构图
2.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1
组织机构图
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架构
附件2
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6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7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8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1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0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2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16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1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4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6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8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0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1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1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1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14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15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 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驶行政检查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驶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2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3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4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5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6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7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8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9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10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11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12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 (街道)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 (街道)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4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 (街道) |
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15 |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 (街道) |
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