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6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7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8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1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0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2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二、自选赋权事项(16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1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
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4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6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
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
8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
10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1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
1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
1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
14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5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1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驶行政检查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驶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2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3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4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5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6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7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8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9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0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11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12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 (街道)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 (街道)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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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 (街道) |
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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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5 |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 (街道) |
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