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19年,平滩镇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同安排,根据办所(站)职能划分,明确、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方式、程序和监督等内容,并设立党政办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做到规范程序、主动公开、保证时效。全年除按规定公开内设机构、招投标公告等信息外,还主动公开各类社会宣传活动、各类民生实事等,及时有效将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及涉及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的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1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7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6 |
0 |
0 |
行政强制 |
2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 |
30.42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
2.重复申请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
(七)总计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我镇认真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待完善,门户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主动公开的信息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
下一步,我镇将高度重视,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一是加强对新修订《条例》内容的学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台阶、有水平;二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总结积累经验,积极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三是深化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挖掘信息资源,丰富公开信息领域,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