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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土综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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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土综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 2024-12-05
  • 2024-12-10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土综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当事人:重庆固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BRKXWW61,法定代表人:李明全,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旧市路1号(自主承诺)

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旧市路1号(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高桥村9组47号(派出所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固标厂区多次实施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移送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移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工作人员现场录制露天堆放视频资料,现场检查照片,移送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土桥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土桥镇历次现场检查记录情况,历次现场检查照片,土桥镇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土综罚听告字(2024)第000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固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高桥村9组47号(派出所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 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现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式。

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可在线缴纳罚款。

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场、石灰石料场等露天工业堆场应当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煤炭、石灰石、灰渣

等堆场进出口应当采取遮挡或者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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