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龙府〔2026〕8号
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围龙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岗位、有关单位:
现将《围龙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围龙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镇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整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重点整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监测防护设施不到位、作业操作流程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压实危险化学品单位主体责任,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无章可循问题,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制、运、储、销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窝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6年3月)。各相关岗位、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压实职责。
(二)整治阶段(2026年4月—10月)。各相关岗位、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聚焦重点任务,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排查整改问题隐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26年12月底前)。各相关岗位、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形成经验成果。
三、重点任务
(一)整治生产和储存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1.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全面核查全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2026年底前重大危险源企业全部建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2.加强动火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控。运用特殊作业管理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加强动火、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人员定位、特殊作业管理等数据向应急管理部平台推送。强化高风险作业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章作业违法行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及危化品替代等技术研发与应用,从源头上降低高危作业场所和岗位的人员风险。
3.开展精细化工企业对标改造提升。宣贯培训《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按照企业对标自查、镇街和区县全面核查、市级抽查的程序开展精细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
4.推进未纳入许可的化工医药企业分类治理。未经正规设计的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甲乙类车间、仓库和罐区以及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的企业,应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和现状安全评价;涉及具有爆炸危险性高能基团的典型化学品的企业,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5.严查严治化工非法生产。对名称中含有“化工”“医药”“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字样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核实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运用数字化等多种手段追溯危险化学品流向,并与许可数据比对生成打非线索,建立线索推送、核实、处置、反馈工作机制。严查严处非法违法行为,加大行刑衔接力度,滚动发布典型案例。
(二)整治使用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1.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风险。分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风险排查,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含企业、学校、卫生院)、数量、品种、用途、储存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评价等数据,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风险台账(附件1)。
2.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类明确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镇应急管理岗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3.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报应急管理局备案。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液氯、硝酸铵、汽油等特别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见附件2)使用单位纳入执法检查计划,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整治经营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1.持续推进成品油、醇基液体燃料专项治理。开展加油站安全保护装置专项检查。推动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加注站转产、关停。宣贯《自用成品油加油设施安全运行技术规范》,制定加强自用成品油安全管理的措施,推动自用成品油单位安全设施改造。宣贯《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2025)国家标准。加强成品油、醇基液体燃料非法制、运、销全过程“打非治违”。
2.建立危险化学品全链条数字化追溯体系。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服务系统”。推动“渝运安”电子运单和交易流向数据融合,使用危险化学品流向智能追溯、黑窝点智能筛查等安全智能体,数字赋能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打非治违”。
(四)整治运输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1.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装载环节“五必查”。对装载前、装载中、装载后的关键要素进行全面核查,必查车辆资质、必查驾驶员与押运员资质、必查货物信息与包装、必查装载操作规范、必查安全防护与应急准备。
2.严控危货运输和运输车辆重大风险。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规范化水平。组织开展重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强化监测成果综合运用。严厉查处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加大对未取得危货运输资质擅自从事成品油、醇基液体燃料运输、非法改装加油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深化车辆运输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超标装载行为。
(五)整治废弃处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开展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安全和消防隐患线索移交应急 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全流程信息化建设,推进各环节数据共享。
(六)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学习培训、科学普及。及时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岗位、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和时限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二)各相关岗位、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1.围龙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风险台账
2.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
附件1
围龙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风险台账
填报单位: 统计时间: 统计人员: 联系电话:
|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地址 |
危险化学品的品种 |
使用量(吨/年) |
用途 |
储存 设施 |
最大储量(吨)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储存设施是否正规设计 |
储存设施是否安全评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备注:1.储存设施类型可按储罐、仓库、堆场分类,涉及多种设施的分别填写。 2.最大储量是指储罐容积或仓库、堆场面积的设计最大储存量或最大储存能力。 3.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填写至小类,统一填写行业代码。 | |||||||||||||
附件2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
|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UN 编号 |
主要危险性 |
|
一、爆炸性化学品 | |||||
|
1 |
硝酸铵〔(钝化)改性硝酸铵除外〕 |
6484-52-2 |
222 |
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
1942 | |||||
|
2426 | |||||
|
2 |
硝化纤维素(包括属于易燃固体的硝化纤维素) |
硝化棉 |
9004-70-0 |
340 |
干燥时能自燃,遇高热、火星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
|
341 | |||||
|
342 | |||||
|
343 | |||||
|
2555 | |||||
|
2556 | |||||
|
2557 | |||||
|
3 |
氯酸钾 |
白药粉 |
3811-4-9 |
1485 |
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质、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4 |
氯酸钠 |
氯酸鲁达、氯酸碱、白药钠 |
7775-9-9 |
1495 |
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质、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二、有毒化学品(包括有毒气体、挥发性有毒液体和固体剧毒化学品) | |||||
|
5 |
氯 |
液氯、氯气 |
7782-50-5 |
1017 |
剧毒气体,吸入可致死 |
|
6 |
氨 |
液氨、氨气 |
7664-41-7 |
1005 |
有毒气体,吸入可引起中毒性肺气肿;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7 |
异氰酸甲酯 |
甲基异氰酸酯 |
624-83-9 |
2480 |
剧毒液体,吸入蒸气可致死;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8 |
硫酸二甲酯 |
硫酸甲酯 |
77-78-1 |
1595 |
有毒液体,吸入蒸气可致死;可燃 |
|
9 |
氰化钠 |
山奈、山奈钠 |
143-33-9 |
1689 |
|
|
3414 |
剧毒;遇酸产生剧毒、易燃的氰化氢气体 | ||||
|
10 |
氰化钾 |
山奈钾 |
151-50-8 |
1680 |
|
|
3413 |
剧毒;遇酸产生剧毒、易燃的氰化氢气体 | ||||
|
三、易燃气体 | |||||
|
11 |
液化石油气 |
LPG |
68476-85-7 |
1075 |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12 |
液化天然气 |
LNG |
8006-14-2 |
1972 |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13 |
环氧乙烷 |
氧化乙烯 |
75-21-8 |
1040 |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加热时剧烈分解,有着火和爆炸危险 |
|
14 |
氯乙烯 |
乙烯基氯 |
1975-1-4 |
1086 |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火场温度下易发生危险的聚合反应 |
|
15 |
二甲醚 |
甲醚 |
115-10-6 |
1033 |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四、易燃液体 | |||||
|
16 |
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 |
86290-81-5 |
1203 |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
3475 | |||||
|
17 |
1,2-环氧丙烷 |
氧化丙烯 |
75-56-9 |
1280 |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18 |
二硫化碳 |
75-15-0 |
1131 |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毒液体 | |
|
19 |
甲醇 |
木醇、木精 |
67-56-1 |
1230 |
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毒液体 |
|
20 |
乙醇 |
酒精 |
64-17-5 |
1170 |
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注:1.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流通量大,以及发生事故的安全风 险大、事故后果严重,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2.序号是指《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中的顺序号。 3.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4.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5.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6.UN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 7.主要危险性是指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最重要的危险特性。 8.所列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9.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的试剂类产品不 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10.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燃气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国防科研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目录及特 别管控措施。 11.甲醇、乙醇的管控措施仅限于强化运输管理。 12.硝酸铵的销售、购买审批管理环节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通过水运、空运、铁路、管道运输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依照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