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4-10-23 来源:维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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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

补贴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实施主体: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二、设定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条 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7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三、办理条件: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四、补贴内容及方式: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每月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五、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办理地点: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1幢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综合窗口1—2(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综合窗口1—23

联系电话:023-45365758

九、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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