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铜府发〔2023〕8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巴川街道:东方社区、东城社区、和平社区、正街社区、龙山社区、淮远社区、袁家社区、体育街社区、仙鱼社区、柿花社区建成区;
(二)东城街道:塔山社区、龙城社区、长坡社区、晏渡社区、金龙社区、玉泉社区、双门社区、姜家岩社区、全兴社区建成区;
(三)南城街道:南城社区、南门社区、团结社区、白龙社区、桐子社区、岳阳社区、两路社区建成区;
(四)蒲吕街道:葫芦社区、龙桥社区、穆莲社区、大坪社区建成区。
全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三、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四、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五、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六、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和大型犬(详见附件)。
七、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铜梁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23-45632110;铜梁区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023-45695001。
八、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九、全区居民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铜府〔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类
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
(摘自渝农规〔2023〕2号通告)
一、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德国牧羊犬;9.中亚牧羊犬;10.高加索犬;11.西班牙加纳利犬;12.日本土佐犬;13.标准牛头梗;14.卡斯罗犬;15.韩国杜莎犬;16.美国斗牛梗;17.斯坦福斗牛梗;18.爱尔兰猎狼犬;19.比特犬;20.罗德西亚背脊犬;21.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22.苏俄牧羊犬;23.比利时牧羊犬;24.澳大利亚牧羊犬;25.拳师犬;26.纽芬兰犬;27.可蒙犬;28.罗威纳犬;29.圣伯纳犬;30.阿富汗猎犬;31.猎狐犬;32.猎鹿犬;33.威玛猎犬;34.波音达猎犬;35.捷克狼犬;36.秋田犬;37.马犬;38.昆明狼犬;39.杜宾犬;40.大丹犬;41.大白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二、一般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中亚牧羊犬;9.高加索犬;10.西班牙加纳利犬;11.日本土佐犬;12.标准牛头梗;13.卡斯罗犬;14.韩国杜莎犬;15.美国斗牛梗;16.斯坦福斗牛梗;17.爱尔兰猎狼犬;18.比特犬;19.罗德西亚背脊犬;20.苏俄牧羊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澳大利亚牧羊犬;23.纽芬兰犬;24.可蒙犬;25.罗威纳犬;26.圣伯纳犬;27.阿富汗猎犬;28.猎狐犬;29.猎鹿犬;30.威玛猎犬;31.波音达猎犬;32.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三、大型犬标准
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饲养大型犬需符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