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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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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办发〔20241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防治规划(2024-2027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27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3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2024-2027年)

               

20245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第三条 指导思想

第四条 规划依据

第五条 规划原则

第二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

第六条 规划目标

第七条 规划指标

第三章 建筑垃圾量预测

第八条 预测对象

第九条 产生量预测

第四章 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第十条 收运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收运处理策略

第十二条 收运处理规划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运输要求

第十四条 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要求

第五章 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减量化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主要任务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分类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原则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七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减缓

第二十五条 生态修复

第八章 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制度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服务

第三十条 信息化监管

第九章 重点实施项目

第三十一条 示范企业培育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治理试点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

第三十五条 推广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施建议

第十一章 效益分析

第三十八条 社会效益分析

第三十九条 经济效益分析

第四十条 资源环境效益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规划成果

第四十二条 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规划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4号)和《重庆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年)》,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规划期限:2024-2027年。

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层次。建筑垃圾产量预测范围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中确定的铜梁城区范围,包括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蒲吕街道、旧县街道、庆隆镇部分地区,面积约96.72平方公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范围为铜梁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5个街道、23个镇,面积1340.48平方公里。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和视察重庆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统筹生产、生活、生态需要,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分类治理、全区域统筹实施、全社会普遍参与和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本次规划梳理铜梁城区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干净整洁有序、山清水秀城美、宜业宜居宜游城市管理目标,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管理。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构建与铜梁区整体发展相匹配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基本框架。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订)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

7.《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二)规范性文件。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信部、住建部〔201671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4号)

12.《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20244号)

(三)标准规范。

1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15.《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16.《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CJ035-2020

17.《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

18.《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

(四)相关规划及其他。

19.《重庆市铜梁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

20.《重庆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2019-2035年)

21.《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22.《重庆市(主城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23.《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管理领域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4.《重庆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5.铜梁区环境卫生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2021-2025年)

26.《重庆市铜梁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7. 统计年鉴(含近年重庆统计年鉴、铜梁统计年鉴等)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控源减量、利用为先。

在政策配套、管理到位的前提下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探索资源化利用途径。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再生产品广泛应用。

(二)科学预测、分类管控。

科学选取预测因子,力求产量预测指标合理。明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分拣、消纳等要求,对不同产生源的建筑垃圾分类管控。

(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

建立区、镇(街道)两级处理、管理架构,从区级层面统筹集约建设各类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避免资源浪费,各镇(街道)按照区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合理配置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明确建设时序。充分考虑各区域发展需求,规划布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注重弹性,留有余地。

(五)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动监管合力,强化统一管理,坚持走合理的市场化之路。

第二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

第六条 规划目标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抓手,建立有效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推动形成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创造高品质生活。

第七条 规划指标

规划至2027年底,铜梁城区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达6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城市建成区)达5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城市建成区)达65%(详见附表1)。

第三章 建筑垃圾量预测

第八条 预测对象

本规划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九条 产生量预测

(一)上位要求。

按照《铜梁区环境卫生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2021-2025年)》中的测算方式,参照新版《重庆市铜梁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相关指标进行复核,预测2025年、2026年、2027年铜梁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为29万吨、28万吨、27万吨(详见附表2)。

(二)相关规范。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应先进行项目就近区域平衡,再将剩余部分进行外运处理,最后未利用部分较少,故本次未纳入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中。

2.拆除垃圾。预测2025年、2026年、2027年铜梁城区拆除垃圾产生量分别为5.59万吨、5.40万吨、5.21万吨。

3.工程垃圾。预测2025年、2026年、2027年铜梁城区工程垃圾产生量均为5.85万吨。

4.装修垃圾。预测2025年、2026年、2027年铜梁城区装修垃圾产生量分别为19.01万吨、19.56万吨、20.12万吨。

综上所述,2025年、2026年、2027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为30.45万吨、30.81万吨、31.18万吨(详见附表3)。

(三)综合测算。

通过多种建筑垃圾预测方法比对,2025-2027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27-31万吨/年,结合铜梁区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建筑垃圾处理需求,留足余量,本次规划按照《铜梁区环境卫生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2021-2025年)》中规划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处理规模进行控制。

第四章 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第十条 收运处理原则

加强管理: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弃土收运处理过程的管理,做到三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统一安排消纳处理,即由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进行统一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向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申报处置计划,并委托专业清运队伍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不得任意处置。

分类处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优先资源化利用,严禁非建筑垃圾进入相应收集、消纳、利用流程。其中,处理处置设施布局主要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为主。

第十一条 收运处理策略

(一)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应先进行项目就近区域平衡,再将剩余部分进行外运处理。其中可利用的优质土壤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碎石页岩等进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其他剩余的渣土优先用于城市公园绿化项目地形改造和部分生态修复项目,最后未利用部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回填。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在源头进行分拣,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渣土等其他剩余没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回填处置。有条件区域可在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临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配备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

(三)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应进入分选场统一分选,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其他剩余没有价值的部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第十二条 收运处理规划

铜梁城区及其他镇街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优先就近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填埋需求,多余渣土运往东城街道建筑垃圾消纳场集中处理。同时结合新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处理无法直接进行工程填埋的构筑物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向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申报处置计划,并委托专业清运队伍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不得任意处置。区城市管理局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工地。

按规定办理渣土排放证,工地路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路面,有冲水槽及冲洗设备,有专人(2人以上)清扫保洁,工地路口无污染。

(二)临时受纳场。

按规定办理临时受纳证;禁止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道路两侧受纳场路口要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路面,有冲水设施,有专人(2人以上)清扫保洁;受纳场路口无污染。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运输要求

(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二)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道路行驶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其中工程泥浆陆上运输应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采用密闭厢式货车;建筑垃圾散装运输车表面应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2.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集装箱、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3.保持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4.按照核准证规定的时间、路线收运建筑垃圾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倾倒建筑垃圾。

5.随车携带相关核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应承担清理义务,未及时清理对道路交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由相关部门组织清理并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要求

(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出口应当进行道路硬化,设置视频监控、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记录车辆出入,保持进出道路、运输车辆清洁。

(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渗要求,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按照核准证所载信息接收建筑垃圾;

2.保持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建立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台账信息,并向区城市管理局提供;

4.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安全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建档备查;

5.不随意接收未经脱水干化处置的工程泥浆;

6.不接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垃圾等其他未经核准的固体废物;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减量化

(一)优化规划编制。

1.优化城市新区场地竖向设计。将工程渣土减排纳入城市新区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以及各类重大市政规划中,合理选择和布局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加强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以场地土方(含地下空间土方)就近平衡的原则确定场地周边路面标高,并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开挖。其中居住、商业类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实现场地自我平衡。

2.优化市政及轨道交通设计方案。市政设施和轨道交通设计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减少开挖。在项目初设阶段要对工程渣土产生量进行预测,并做好外运渣土的初步处置方案。

(二)加强过程管控。

1.加强施工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因损伤和破坏产生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因凿除或修补而产生建筑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3.优化建设方案。建筑设计方案选用时采用少产生建筑垃圾的建材和再生建材,重点考虑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再生利用,从建设中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4.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5.推广装配式建筑工程。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广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推行住宅全装修、菜单式装修,减少装修垃圾产生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

6.增强环保意识。增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

(三)推进市场平衡。

工程渣土采用工程回填的方法,以市场平衡为主。工程回填的区域,需要渣土的施工工地或单位通过待建城市公园绿地地形整治消纳,主要结合待建公园平场和内部微地形景观塑造来进行;通过生态修复项目填埋消纳,结合生态整治项目的建设布局进行,要基于城市竖向控制规划要求,利用工程渣土回填开展项目用地的场地预平整,生态整治项目中林地、农田、水域等敏感区域不可用于回填;根据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利用需要提高标高的区域进行整体回填。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一)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产品主要有:再生烧结砖、再生陶土粒、回填土、种植土、再生水稳材料。

(二)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产品主要有:再生骨料、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骨料砂浆、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块状制品、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微粉。

(三)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产品主要有:再生砖、再生混凝土、再生无机混合料、路基材料、压缩板。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主要任务

(一)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打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建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装备研发。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再生产品、再生产品应用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再生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三)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

1.推广应用领域。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应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在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绿色廊道、停车场和道路路基、基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产品。

2.推广使用方案。根据房屋建筑、城市道路及市政、交通、水利、林业、园林建设项目计划情况,结合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能力,制定再生产品推广使用方案,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各项目建设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必须按照外运多少建筑垃圾就使用多少再生产品的要求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同时编制再生产品应用指导目录和造价信息,为工程预算、决算、审计提供依据。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分类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主要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包括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

用于填埋、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

(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

用于转运调配、分选、利用建筑垃圾的场所。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原则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T50337-2018)、《重庆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DZ007—2017):

(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边缘地带合理布置。

(二)结合城市发展趋势,选择交通便利地段,便于车辆通行,方便运输和管理。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以及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

(四)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城市宜设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宜结合建筑垃圾消纳场集中设置。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

(一)规划至2025年,新建1处小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包含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占地9.42公顷(详见附表4)。

1.建筑垃圾消纳场,库容量89万立方米,占地5公顷,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填埋、消纳等功能。

2.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处理规模为50万吨/年,占地4.42公顷,主要包括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分选、利用等功能。通过技术将建筑弃料再生产为建材产品,以减少建筑弃料堆放占用土地、取土烧砖、开山取石、破坏耕地等问题。

(二)综合考虑城市副中心建设及建筑垃圾运输距离等情况,远期可结合实际情况启用太平镇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占地面积约1.82公顷;在大庙镇金桂村八组新选址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占地面积约0.44公顷(详见附表5)。

上述远期规划选址超出本次规划期限,仅作为预控,实际选址位置可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铜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022年)》,北环路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位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太平镇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大庙镇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

规划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B50/T139)等进行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不宜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确需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对工程活动敏感的斜(边)坡,应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工程活动的规划建议。

下一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B50/T139)等,根据设施所处实施阶段,开展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项目建设实施前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工程措施确保项目建设。

第七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规划

以环境保护为指导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管治并重的环境保护方针;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一)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空气质量达到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二)水环境保护规划。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所在区域及周边的河流、水库,根据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中划定的地表水功能区划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相应标准。

(三)声环境保护规划。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控制,严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环境影响篇章,在地下水和土壤影响评价方面,建筑垃圾处理场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建设要求设计渗滤液及淋溶水集排水设施,建筑垃圾渗滤液、淋溶水主要成分为SS,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影响较小;在基础设施布局的环境合理性分析方面,规划中心城区新增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不涉及铜梁环境敏感区,项目空间布局总体合理。

太平镇、大庙镇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为远期预控点位,在项目规划建设前,应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修订)》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后,对规划区域水环境、土壤环境等开展跟踪监测调查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监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减缓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不同,分别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从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方面进行管控。

(一)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建筑垃圾收运都应施行密闭化管控,避免建筑垃圾粉尘和异味产生及外逸;所有车辆均采用尾气排放达标产品,减少废气排放;建筑垃圾消纳场周围需设置围堰防风抑尘,同时对平台垃圾及时洒水碾压从而减少扬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应对破碎及筛分的设备均设置集气罩,并采取封闭型皮带传送系统输送物料,同时设置除尘器进行处理排放。

(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达标处理后回用于填埋区、道路洒水抑尘。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实行源头分类,禁止所有工业固废、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入场或直接填埋,避免渗滤液下渗污染环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内生活污水预处理达标后,有条件可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或回用于厂内绿化、道路洒水等。

(三)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噪声控制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输车辆宜安装消声器,禁用高音喇叭,规范操作并减少车辆鸣笛次数;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以及合理设置绿化带来减少噪声影响。

第二十五条 生态修复

加强对未来有条件的封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前表层剥离土的保护,减少和减轻对土壤原始结皮的扰动,促进植被的自然恢复。同时消纳场生态修复应注重自然地形整理、乡土植物应用、自然生态群落营造、边坡液压喷播复绿、雨洪管理措施制定以及空间环境设计等。

第八章 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

明确辖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铜梁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各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协调推进本地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职责

结合《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将实行职能部门联动,明确各单位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区发展改革委: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用地规划阶段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区生态环境局:加快办理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实施意见和推进计划,做好建设项目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替代使用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统筹协调建筑垃圾运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监管责任。

区交通运输委: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协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等。

区公安局: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区水利局:加快办理符合规定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制度完善

(一)联合执法制度。

各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保证运输和处置经费。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四)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运输和生产企业进行特许经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由政府发放经营许可,每五年进行一次资质评估,规范市场监管。

(五)绿色付费和政府补贴制度。

谁产生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相关制度。

(六)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推广应用制度。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应用推广政策,研究政府补贴和绿色审批,创新服务,加强监管,全面推广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的应用。

(七)激励制度。

加快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财政补贴措施。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政府相关资金扶持政策范围内。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排、违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服务

(一)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简化建筑垃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间,为城市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及时处置提供方便。相关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方面提供必要方便,在行政审批和信息方面,实现并联和共享,及时处理合法合规的审批事项。

(二)完善标准规范,提供技术支持。

不断完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导则等,及时为各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其建筑垃圾处置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提高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效率。

第三十条 信息化监管

(一)建设目标。

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化平台和全区一体化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的共享和在线交易服务。同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跟踪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为建筑垃圾科学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二)建设内容。

1.实现全链条执法监管体系。整合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四部门的相关信息并接入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使各部门获得的建设、运输、处置等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联合执法频率,形成全链条执法监管体系。

2.逐步普及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应用。结合实际逐步推广使用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能够接入重庆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推进源头信息与市级建筑渣土监管平台对接,对运输车辆的运输轨迹、密闭运输、处置流向、行驶速度等情况实时监控,实现工地出口管理可控、车辆运输过程可控、消纳场处置可控。

3.实现处置场所的实时监控。在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进出信息记录,实现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两大类型处理终端的动态监控。

4.实现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提供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的网上供需交易服务,通过市场调节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和再生产品种类,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供需平衡,减少多次搬运造成的污染。

5.建立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同阶段的建设情况和成效进行数据分析和跟踪评价,指导各镇(街道)对标检查、改进提升。开展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对各个阶段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持续监测和预警,实现全过程无害化跟踪服务。

第九章 重点实施项目

第三十一条 示范企业培育

规划至2027年,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建设,培育1-2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探索引进建筑垃圾高值化利用项目,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骨料、砌块砖等高值化产品,提高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治理试点

规划至2027年,选取铜梁城区1个施工工地开展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试点,探索总结和复制推广治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规划至2027年,以现有铜梁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数字平台为基础进行整合提升,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智慧市容环卫行业应用,对建筑垃圾进行智慧监管。落实部门责任,完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

在用地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应加快各类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规划至2025年完成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建设任务,以满足铜梁区建筑垃圾的高价值回收、利用及处理需求。

第三十五条 推广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

探索推广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规划至2027年,在城区5个街道(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蒲吕街道、旧县街道)、1个镇(庆隆镇)各增配1辆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规划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二)政策保障。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及时纳入分区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监督考核。

健全各项对内、对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监督,实行定期督办,保障并促进建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将建筑垃圾治理情况作为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政府考核。

(四)经济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本规划建设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镇(街道)相应给予资金保障;建立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补贴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产业;扶持一批绿色循环建筑垃圾企业建设;合理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五)宣传保障。

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循环发展、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推广应用再生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实施建议

(一)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定期对已建设投产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及辨识风险源、消除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等。针对消纳场与综合利用厂,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如下:

1.建筑垃圾消纳场。评估周期至少为每年1次,主要评估内容:周边敏感点(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已消纳垃圾量、堆体测量、边坡稳定性、地表水导排措施、机械作业及人员操作规范性、应急及防护装备设备、场地标识、围挡围闭、信息记录、上岗培训等。

安全评估不代替日常运营的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填埋处置的消纳场,还应对地下水、地表水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具体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2.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评估周期至少为每年1次,安全评估不代替日常运营的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评估对象:周边敏感点(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高边陂等)、有限空间、物料堆场、物料仓库仓储、变配电、消防、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应急及防护装备设备、场地标识、围挡围闭、日常作业规范性、信息记录、上岗培训等。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和循环利用工作的宣传。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宣传建筑垃圾治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全民参与和实施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机制。

(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有机结合,开展常态化检查及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执法力度,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效益分析

第三十八条 社会效益分析

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的实施,对保障环境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和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及市容市貌具有重要作用,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项目实施带来的社会效益主要包括安置一批富余劳动力,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劳动力的转移;提高环境质量及改善市容市貌,将会为铜梁区吸引更多投资,同时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建筑垃圾转变为可利用的资源化物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垃圾整体资源化处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 经济效益分析

(一)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的经济效益可分为两类: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经济效益。

1.直接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处理和分类,将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和可再生利用的物质,如混凝土、砖块、木材等转化为有用的资源。

2.间接经济效益。将建筑垃圾转化为能源。通过垃圾发电等技术手段,将可燃垃圾转化为电力或热能,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二)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第四十条 资源环境效益分析

(一)改善和规范铜梁区的建筑垃圾治理,从源头上杜绝建筑垃圾随意丢弃造成的扬尘及污水等危害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问题。

(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可促进铜梁区总体环境质量改善,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组成。规划一经批准,规划文本和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对文本的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批准实施

本规划经批准后,将成为指导铜梁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文件。

第四十三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解释权归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附表

附表1

建筑垃圾处理规划指标

序号

指标类型

2027

指标属性

1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

65

预期性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城市建成区)

50

预期性

3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城市建成区)

65

预期性

            

附表2

铜梁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表(环卫专项)

基础数据来源

年份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容积率

建筑规模           (万平方米)

建筑垃圾产生量基数(吨/万平方米)

贡献率

建筑垃圾产生量(万吨/年)

环卫专项

2025

21.5

1

2150

550

48%

50

最新国空

2025

15

1

1500

550

48%

29

2026

17

1

1700

550

48%

28

2027

19

1

1900

550

48%

27

         

附表3

铜梁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表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类别

2025

2026

2027

拆除垃圾(万吨/年)

5.59

5.40

5.21

工程垃圾(万吨/年)

5.85

5.85

5.85

装修垃圾(万吨/年)

19.01

19.56

20.12

合计

30.45

30.81

31.18

           

附表4

2025年北环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

各类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功能

处理规模

占地规模(公顷)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

填埋、消纳

89万立方米

5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

转运调配、分选、利用

50万吨/

4.42

          

附表5

远期建筑垃圾消纳场规模一览表

设施名称

功能

处理规模(万立方米)

占地规模

(公顷)

太平镇建筑垃圾消纳场

填埋、消纳

1.82

大庙镇建筑垃圾消纳场

填埋、消纳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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