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发〔2025〕25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责任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分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铜梁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铜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铜府办〔2023〕17号)和铜梁区分区规划、铜梁区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蒲吕街道、旧县街道,不含镇区域。
二、术语及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 1 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04号)(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3)《“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渝环〔2024〕24号)。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5)《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6)《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
(7)《重庆市铜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铜府办〔2023〕17号)。
四、划分原则
(一)尊重现状。参考铜梁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进行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因地制宜。综合考量实际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等因素,统筹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线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五、划分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共划分9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合计10.907平方千米。其中1、4、5、6、9号区域内有临时扩展区,共计12个,详见表1。
六、管理要求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04号)(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63 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严格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本方案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进行编制,由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