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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效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且明显违法,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