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镇街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以下行政机关和组织。第一,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第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第四,经市政府授权的派出机构;第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