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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