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天数计算方式为自然日。
问:育儿假选择6岁之前每年5—10天,这个5—10天是指10个工作日还是10个自然日,包含周末节假日吗?
时间:2026-03-05
来源: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字体:
大中小】
打印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