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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您找到( 88 )条 涉企事项

    • 重庆市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
      2025-02-26
      政策内容

      就依法依规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提出政策措施。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咨询电话
      023—63899510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
      2024-09-15
      政策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咨询电话
      12315
    •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24-08-26
      政策内容

      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1)网络配送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补贴标准及期限: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2.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按照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
    •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2024-08-26
      政策内容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国务院
      咨询电话
    • 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
      2024-08-26
      政策内容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聘任符合条件的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大师)开展带徒传艺工作,对绩效考核合格的带徒大师,按年度给予奖励。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
      023—63899510
    •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2024-08-26
      政策内容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23-89188111
    • 科研机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4-08-13
      政策内容

      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
      12366
    • 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2024-08-13
      政策内容

      【享受主体】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3)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5)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
      12366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4-08-13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
      12366
    •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24-08-13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3)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②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相关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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